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

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民申1451号
再审申请人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唐冷水江金竹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竹山电力公司)、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实业公司)、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康园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认定新康园公司否认委托付款函的效力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争议标的2216466.8元不包含在金竹山电力公司与新康园公司的结算金额中且委托付款条件成就;3、退一步讲,即使根据合同相对性新康园公司成为涉争款项的支付人,由于工程款最终支付主体仍系金竹山电力公司,应保留新康园公司另行向金竹山电力公司追偿的权利。 金竹山电力公司、金电实业公司提交意见称:1、争议标的2216466.8元包含在金竹山电力公司与新康园公司之间的结算总价款中;2、即使案涉工程款未包含在新康园公司与金竹山电力公司的结算总价款中或原诉讼遗漏此项,新康园公司也只能另案起诉,根据合同相对性,金竹山电力公司在涉案工程部分与华宇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金竹山电力公司与新康园公司间为委托付款关系,并非债务转移关系;3、付款委托函给金竹山电力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委托付款条件未达成;4、新康园公司否认委托付款函的效力,金竹山电力公司向华宇公司发出《律师函》属于新的要约,后华宇公司向新康园公司发出《确认继续有效函》也属于新的要约,但新康园公司向华宇公司发送的《回函》未确认原委托付款是否有效反而附加许多新的条件因而未构成承诺。
本院认为,华宇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的权利基础是基于其与新康园公司签订的《金电大厦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虽然涉案工程系金竹山电力公司委托新康园公司代建,但金竹山电力公司与华宇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现各方对所欠华宇公司工程款的数额没有异议,故根据合同关系,该款应当由新康园公司向华宇公司支付。但,该款是否包含在金竹山电力公司与新康园公司认可的《新康园金电大厦结算(部分)移交、接交清册双方初步认可相关费用》表中的总费用中,并未经生效判决查证。且金竹山电力公司、金电实业公司在本案中也表达了“即使案涉工程款未包含在新康园公司与金竹山电力公司的结算总价款中或原诉讼遗漏此项,新康园公司也只能另案起诉”的意见,故对该部分款项,新康园公司可另行向金竹山电力公司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谭智崇 审判员  唐雨松 审判员  陈梦群
法官助理侯超 书记员余亚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