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926民初767号
原告:***,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60496884D。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87127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开始在被告处上班,系被告的工人。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下原告工资87127元,详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当原告向被告追要以上工资时,被告找出理由拖延给付,无奈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与原告***系雇佣关系,截止2021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工资8712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证明内容为:“***(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9031*********)与河北**管业有限公司原先为雇佣关系,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河北**管业有限公司欠***工资87127元(大写:捌万柒仟壹佰贰拾柒元整)。特此证明!河北**管业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21年12月31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被告**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尚欠原告***工资87127元,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庭审前本院已经征得原、被告同意采用在线诉讼方式网上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且同意网上开庭审理该案,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871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9.0元,由被告河北**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徐亚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肖肖
书 记 员 周新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