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60496884D。
被执行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领航驾校第二训练场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F5105X。
申请执行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9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721289.52元及利息和诉讼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二、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济宁市***升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721289.52元。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29执1039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彭 涛
审判员 岳忠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