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

未知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601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君子兰路。
法定代表人:王生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王慧,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梅正红,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奎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任大塑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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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