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

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4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肃宁县光华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崔连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丹,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肥城市孙伯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地址肃宁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
上诉人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贷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安装公司),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重点查明涉案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条件及清偿金额。同时,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及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此外,在肃宁县人民法院已经出具民事裁定书并向益通安装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涉案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应全面查明相关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毕经纶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乐文
书 记 员 许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