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罗先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所: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三楼。
负责人:苏丽,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市东路22号(原关脚电厂基地D栋二单元一号)。
负责人:余金田
原审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卫生院,住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龙拥军
原审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120急救中心对面(西航加气站旁)。
上诉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原审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卫生院、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以“在上诉期间,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2032元,由上诉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德  江
审 判 员 程  芳  芳
审 判 员 黄  光  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奇  瑾
书 记 员 黄维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