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5395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15号负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459835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138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五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留微微
书记员翁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