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民初1141号
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2671345U。
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1381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