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3民初8166号******
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7号1-8。******
法定代表人:曾汉瀛。******
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1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