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3民初11281号
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海,男,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7号1-8。
法定代表人:曾汉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