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恒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民初3280号 原告:***,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南堡李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恒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9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