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9民初471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男,195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