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31民初2012号
原告:***,男,200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
被告: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84号1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8604357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书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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