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9民初471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男,195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