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546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 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洋,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巧,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原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1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3.50元,由原告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文让
审 判 员 肖维超
审 判 员 种郁花
二0一九年 七 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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