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5878号
上列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融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7041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704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融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红
书记员 李焕湖
书记员 陈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