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921号
原告:***,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亚龙,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
被告:***,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
被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083X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捷瑞公园首府第********。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香香、系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毛,系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