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陕0112民初5465号
原告深圳天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同富裕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88967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晴,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经贸宾馆*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7991320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媛,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天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3月9日其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其向被告供应标线漆。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货款,经2018年1月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6万元,该款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8.56万元、利息1241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欠款属实,亦同意向原告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天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56万元,分别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4.28万元,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4.28万元。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985.5元,剩余985.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