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91民初234号

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林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创业大道以东邢清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孟祥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川,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静

书 记 员 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