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91民初234号
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林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创业大道以东邢清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孟祥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川,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原告河北久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静
书 记 员 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