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2698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法定代表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