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民终1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灏,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大坝苗族乡平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8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8民初5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合计10480元,由上诉人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晓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华涛
书记员*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