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13050号
原告南岸区人缘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FD668M。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笑吟,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4091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岸区人缘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岸区人缘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8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岸区人缘建筑机具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岸区人缘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岸区人缘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