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3456号
原告: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
法定代表人:王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原告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乐邦环保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9元,此款原告未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