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云筑工程有限公司

伏光怀、***等与西安国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1823号
原告:伏光怀,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原告:***,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林君,贵州山一(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信念,贵州山一(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新科花园**号楼*幢***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91696453X。
法定代表人:郎志刚。
被告:贵州云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江南路**号**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5002820L。
法定代表人:叶冬。
被告:贵州云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长江路9号紫竹苑小区*栋*单元**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ACH147。
负责人:王亮。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塔楼**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55753T(1-1)。
负责人:邓道健。
第三人:张泽文,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原告伏光怀、***与被告西安国信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云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云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张泽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立案受理。原告伏光怀、***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伏光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光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伏光怀、***承担。
审 判 员  郑 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来婷婷
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