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1103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彩公司”)、路刚、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济北街道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9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金润公司为路刚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路刚代表金润公司参与了涉案工程的投标等活动。中标后,路刚与天彩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并施工完毕。虽金润公司称所出具授权书的授权范围,仅是招投标阶段,但授权书中并无相关记载,再审阶段金润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路刚与天彩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的行为系无权代理。金润公司授权路刚进行招投标等活动,但其称对中标与否、路刚与天彩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的行为并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原审认定路刚系金润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其与天彩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系代表金润公司,并由金润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兴东
审判员 李加付
审判员 刘成良
法官助理梅贺
书记员史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