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9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辉,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南路62号楼1-1-102。
法定代表人:郭书恒,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郭书恒、济南润泽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门玉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静
书记员 杨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