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85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户籍地: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南路62号楼1-1-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申请人:济南润泽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号金牛大厦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苏云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群伟、侯马旭昶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杨群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价值40万元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群伟名下财付通、支付宝和银行存款40万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门玉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静
书记员  杨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