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657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森,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南路**楼1-1-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1年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元,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371417000402000048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元。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培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