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624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山东德贝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8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树礼。
第三人:安凤梅。
第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龙城路31号。
代表人:张学国。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德贝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凤梅、第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左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