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

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04民初296号之一
原告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汉平。
委托代理人袁三慧。
被告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1元、诉讼保全费1256元,共计2877元,由原告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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