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3民初699号
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路**。
法定代表人:朱汉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三慧、汪登辉(实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三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闻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