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

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3民初699号
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路**。
法定代表人:朱汉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三慧、汪登辉(实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三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闻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