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

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祥瑞环保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民初431号
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纲,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祥瑞环保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村赵家湾小区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
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祥瑞环保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洋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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