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

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4民初243号
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辉,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清华路青竹工业区发得顺新村*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邓志刚。
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南火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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