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4民初243号之一
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路**。
法定代表人:朱汉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辉,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清华路青竹工业区发得顺新村**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邓志刚。
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日胜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