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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公司与某某建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077号 原告:某某电力公司。 被告:某某建材公司。 第三人:陈某某。 原告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某某建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电力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力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电力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