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3973号
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鑫源世纪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杜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龙城路**卓越世纪中心**楼**div>
代表人:张学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中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故本院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