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91民初466号
原告: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康以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