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邯县法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丛台区向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调确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4)邯县调确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建筑面积142.14平方米的抵押担保财产。
二、被执行人河北绿德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