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万融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3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融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提及至该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 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