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升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吉升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董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终1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吉升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丰收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计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笃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吉升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9月4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河北吉升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2018)冀立通字第178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签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本院在2018年12月4号电话联系该公司代理律师再次确认上诉人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吉升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