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民初字第0357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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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