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扬邗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男,1939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是水利厅下属住扬单位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于2004年5月改制后的续存单位。**办发(2001)94号文的第四条规定,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制定补贴办法和补贴计划,逐步落实到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住房补贴除离退休职工可以直接发给本人以外,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待购建住房时安排使用。而被告及被告的前身均未执行该文件规定,也未按照改制文件苏财国资(2003)41号附件规定执行,损害了离退休职工的利益。原告所述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被告作为改制存续单位理应积极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补发原告住房补贴31988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从江苏省水利厅下属原国有事业单位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改制而来,因国有企业改制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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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