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280号
申请人: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君,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
本院在审理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3210000000028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