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3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香,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主管,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E8023334XW,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君,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1年3月19日,根据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322执保2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已冻结的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77×××09的银行账户余额已超40万元,故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北京大厦支行账号为xxx、中国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账号为11×××01、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福永支行账号为40×××26、中国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33×××5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账号为69×××77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北京大厦支行账号为xxx、中国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账号为11×××01、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福永支行账号为40×××26、中国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33×××5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账号为69×××77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