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010号
申请人: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君,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
被申请人: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对账号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名称: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宝安支行账号:74×××21账户名称: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建安路支行账号:74×××74)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后因已冻结的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77×××09的银行账户余额已超40万元,故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北京大厦支行账号为00×××39、中国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账号为11×××01、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福永支行账号为40×××26、中国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33×××5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账号为69×××77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77×××09的银行账户4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
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