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2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14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曾凡为,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浙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凡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