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执异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临漳县。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制氧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证明、补充证明,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及特快专递邮寄单,以及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日报》上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本院查明,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11月22日约定,将已经法律生效的(2012)邯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随后,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联系未果,于2016年12月17日通过特快专递向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邯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计算结果,截止2016年11月24日,你单位依法应偿还我公司工程款2077707元,利息1147303.79元。鉴于***(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垫资人,我公司依法决定把上述债权转让给***所有,由你公司将上述应偿还给我公司的债务直接向***偿还。特此通知。通知人: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因公司搬迁,投递人员与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后,先后两次投递,该公司没有签收。2017年1月3日,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把(2012)邯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身份证),现登报通知。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月3日。”
本院认为,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证明、补充证明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盖有单位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认可。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定债权转让后与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联系未果,于2016年12月17日通过特快专递向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投递人员与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后,先后两次投递没有签收。2017年1月3日,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上述行为可以证明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邯郸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综上,邯郸市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成立,应准许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