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意志、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8民初56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贵,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志,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县。
被告: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293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法定代表人:邓锋。
原告***与被告*意志、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