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飞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宇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终2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宇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1135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上诉人江西宇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宇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宇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宇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宇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扬
审判员董有生
审判员*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