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住,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东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宋志雄。
湖南德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东安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2民初66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2民初669号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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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新华
审判员 文 旭
审判员 刘满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洪艳